首页 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202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2022年) 第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未设银保监分局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启动并实施Ⅲ级响应。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