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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202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未设银保监分局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启动并实施Ⅲ级响应。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的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各财险公司可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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