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第九条 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