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