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