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