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九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九条 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