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条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