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