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