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相关会议的决议;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相关会议的决议;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