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