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2016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有关事项,防范运营风险,保护投…
第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本指引未作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监管规定。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港股通相关业务,不需具备跨境业务资格,但应当按照业务性质取得相应的证券、基金业务资格,同时遵守相关业务的监管要求与自律规则。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港股通相关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强化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做好制度、流程、人员、系统等方面准备工作。
第五条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第六条
证券公司向参与港股通的投资者提供涉及香港股票的投资咨询服务,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在香港地区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第七条
证券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计算相关风险控制指标。
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保障客户选择退出资产管理合同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并依法履行相关备…
第九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港股通交易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配备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确定港股通交易的结算模式,与经纪商、托管人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港股通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证监会公告〔20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