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2016年) 第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证监会公告〔2015〕5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2015) 第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