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2016年)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