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2016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有关事项,防范运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2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