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2016年)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201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港股通相关业务,不需具备跨境业务资格,但应当按照业务性质取得相应的证券、基金业务资格,同时遵守相关业务的监管要求与自律规则。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