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2016年)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港股通相关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强化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做好制度、流程、人员、系统等方面准备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