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证券公司向参与港股通的投资者提供涉及香港股票的投资咨询服务,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在香港地区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投资者提供涉及A股的投资咨询服务,应当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申请相关业务牌照。

香港持牌机构以其具有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内地关联机构(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母公司等)的名义,向内地投资者发布涉及香港股票的研究报告,应当由内地注册证券分析师在相关研究报告上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