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港股通交易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配备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可以全部或部分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但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应当约定相关股票的投资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风险。
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可以投资香港股票的,可以通过原有机制或者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两种机制应当分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股票投资比例合计以及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投资香港股票的,如要参与港股通,或者基金拟投资的香港股票范围与基金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投资港股的范围、种类、比例及策略等,依法履行修改基金合同程序后,方可参与港股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