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三章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第三十条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独立履行董事职责,并在股东会年会上提交工作报告。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人数。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的,内部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2。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就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长职责的行使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干预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会纠正,经理层应当拒绝执行。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依法…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应…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四十三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四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