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