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