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二章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七条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3,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监事有权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第三节 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滥用权利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