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
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变更名称;
发生合并、分立;
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