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一节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七条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