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九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