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