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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二节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3,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监事有权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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