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规则。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