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

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

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1/5以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