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第十三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七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第十八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