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