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