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