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