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司法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组织涉案人员通过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形式,查明案件事实的审理过程。
第三条
审理下列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以听证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五条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开始前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第三人人数众多且未推选代表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推选代表人参加听证。代表…
第六条
接到听证通知书后,申请人、第三人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第八条
听证室正中设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席位。主持人席位前方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代理人席位,分两侧相对而坐。第三人的席位,根据其利益诉求和当事人人数情况,设置在申请人或者…
第九条
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听证员应当核实当事人身份,核实代理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范围,核实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的身份。
第十条
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后,主持人应当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第十一条
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听证:
第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程序结束后,主持人可以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现场调解。当事人同意的,主持人进行现场调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第十四条
记录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听证笔录。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听证情况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听证纪律、扰乱听证秩序的听证参加人,主持人有权劝阻和警告。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线上视频方式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线上视频方式举行听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主持人、听证员应当加强在线身份核实,并强化说明引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听证秩序,确保线上听证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现场听证的案件,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可以通过线上视频方式作证或者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