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以听证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前决定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