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审理下列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涉及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涉及新业态、新领域、新类型行政争议,案情复杂的;

被申请人定案证据疑点较多,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分歧较大的;

法律关系复杂的;

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