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听证:
主持人说明案由和听证参加人;
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申请的主要事实、理由,明确行政复议请求,并可以举证;
被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答复要点并举证;
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第三人陈述自己观点,并可以举证;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活动的,由其进行相关陈述,回答主持人、听证员和经主持人同意的当事人的提问;
各方质证;
各方围绕主持人归纳的案件焦点问题陈述意见、进行申辩;
主持人、听证员对需要查明的问题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有无补充意见。
主持人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对前款规定的流程顺序进行适当调整。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仅在需要其进行相关陈述、回答提问、核对听证笔录环节参与听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