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记录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听证笔录。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听证情况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结束后,由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并组织听证参加人对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听证参加人认为笔录有差错的,可以要求更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