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到场的;

经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有误,不能当场解决并影响案件审理的;

听证过程中发现需要通知新的参加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调查核实,不能当场完成的;

其他影响听证正常进行,不能当场解决的。

中止听证后,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中止听证不影响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计算。确需停止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计算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中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