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接到听证通知书后,申请人、第三人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进行缺席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