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2008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工作,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第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和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其他机构的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第四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由1名委员主审,2名委员合议。
第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在审理或听证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秉公办案,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求,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第七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解聘:
第九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责是:
第十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是: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可以通过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案件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设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办公室副主任若干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任。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是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