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由1名委员主审,2名委员合议。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