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是:

依法审理案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理意见提出审理意见;

公正主持和参加案件合议会、听证会;

及时完成案件审理;

指导办公室相关人员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