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指定行政处罚案件的主审委员、合议委员;
决定委员的回避事项;
决定案件是否由调查部门补充说明或者退回;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的日常管理;
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副主任委员履行上述职责。
指定行政处罚案件的主审委员、合议委员;
决定委员的回避事项;
决定案件是否由调查部门补充说明或者退回;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的日常管理;
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副主任委员履行上述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