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专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从立法、司法、行政及教学科研等单位中聘任。受聘专家以个人身份发表专业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