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2008年) 第八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解聘: 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 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纪律; 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 不适合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