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解聘:

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

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纪律;

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

不适合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