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设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办公室副主任若干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任。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综合处和案件管理处。